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繕本應自行送達他造)。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
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上訴人若委任代理人到院,請一併補正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