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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柯主義 


上訴人    羽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繕本應自行送達他造)。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上訴人若委任代理人到院,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