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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吳欣怡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趙一仲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十一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順欽、住○○市○○區○○路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方振仁、住○○市○○區○○路0號」。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起增列「壹、程序事項: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振仁,業據被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