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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  


相  對  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

相  對  人  蕭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六行關於「代理人魏旭君」之記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