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
共 同
相 對 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寧
曾孟博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孟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