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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理樂律師
相  對  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寧  
            曾孟博  
            曾億寧  
            曾俊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孟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