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丁一廣告有限公司
被 告 洪翊甄即洪嬿婷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