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國家太空中心)
陳素芬律師 王碩勛律師 被 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3,580元(含本金43,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053,580元、違約金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 | | | | | 107年1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7年12月7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8年6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8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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