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24元(含本金156,31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3,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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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9月11日(起訴前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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