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博雄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