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
暨網路中心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342,560元,及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
繕本送達
翌日(即
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4,468,512元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其第一項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000,594元(本金22,342,560元+起訴前利息658,034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4,468,512元合計為27,469,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