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意凡、李冠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96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