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宗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94,521元(本金120,000,000元+起訴前利息55,594,521元=175,594,5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