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瑤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應先經調解,未據原告繳納相關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312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