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裕霖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聲明未
臻明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二、補繳
按請求之本金及計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