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游騏睿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北村佳紀 KITAMURA YOSHINORI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