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許家偉
被 告 楊雙瑞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333元【含
系爭房屋現值1,279,8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3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