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前與
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1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止息日核計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