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美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2,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