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楊菁怡
兼訴訟代理
人 楊逸健
被 告 蔡伊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伊雅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