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1日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0,103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