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哲祥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28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