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10號
代 理 人 巫光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承翰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起訴須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111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