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