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向原告請求之
債權不存在。二、撤銷被告對於原告向本院
聲請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
強制執行事件,而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案卷,可知被告主張原告應
按本院另案111年建字第44號和解筆錄
分期給付予被告,
惟原告僅給付民國112年3月20日新台幣(下同)17萬元、112年4月3日213萬元、112年5月15日270萬元,然112年6月15日到期後即未再給付,尚積欠被告6,738,200元,為此就6,738,200元聲請本院對於原告為強制執行
等情,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3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