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廖冠勳
兼
代 收 人 林藜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松淵、胡琇惠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經
聲請調解,
嗣於民國113年2月2日調解
期日因被告等2人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原告尚未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即於113年2月15日提起
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原告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扣抵後,尚欠新台幣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