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鄺海璇
鄭雅惠
彭靜芬
許明勲
林娓綺
鄭旭芳
羅正坤
陳宜貞
李美雲
楊玉禎
林佳宏
劉兆軒
黎雨涵
郭秉逸
吳佩玲
楊曜嘉
鄧詠軒
鄧詠怡
陳依琳
梁紹鈞
蔡宜靜
陳珮華
張蕙如
余穎綺
林華悌
張繼尹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筑建設有限公司、洪雅玲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