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高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年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零捌元(25,466,500元+187,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