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郭鋅相即郭獻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