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洪潔如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瑞豪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