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元大牙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
相對人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釋明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