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游秀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84年度促字第3222號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再審,系爭支付命令係命再審聲請人向再審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6,937元、利息及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