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阿振
曾玉妹
被代位人 曾來興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