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天佛禪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零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零伍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