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40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