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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謝文忠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
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
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