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魏筠瑄即魏嘉男之
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