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林明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