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債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張恒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