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匯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智律師
楊壽慧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主 文
本件應由
邱臣遠為
被告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
經查,本件被告新竹市政府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