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
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