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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