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偉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8,984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113年6月17日止,
按每月1,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87,000元,共計125,984元【計算式:(38,984+87,000)=125,984】,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