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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聯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姿芸
被 告
林晏聖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