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貳仟零壹拾萬零壹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