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新德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