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趙國証
被 告 毅順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睦欽
被 告 翁正龍
被 告 何忠昇
被 告 黃聖哲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