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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筱雯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