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陳旭凱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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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