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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品言  
            吳羽宸  
            梁綢妹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住○○市○區○○路00號「8號」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路00號「8樓」;第3頁第5行及第4頁【附表】「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字號」欄所載之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號」均應更正為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