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品言
吳羽宸
梁綢妹
上列
當事人間
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住○○市○區○○路00號「8號」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路00號「8樓」;第3頁第5行及第4頁【附表】「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字號」欄
所載之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號」均應
更正為112年5月12日空白字「第10294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