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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豐利投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田 
被      告  天佑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維堂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專任委託代辦契約書」第四條約定:「本契約如雙方有爭訟時,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15頁),可見兩造已以文書合意涉訟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是兩造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並排斥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