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范國強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