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林國一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ㄧ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